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知民初字第0045号原告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陆路1934号1层。
法定代表人禹锺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宝光,系无锡市新区七号衣柜外贸服装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家好公司)与被告冯宝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百家好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百家好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家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百家好公司预交),由百家好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