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220号原告:罗志岳。
委托代理人:陈燕萍。
委托代理人:陈洁。
被告:余姚市胜利达装饰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土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志岳与被告余姚市胜利达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志岳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志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