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知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樟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黎明,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君,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旭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旭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叶旭斌送达本案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