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明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秦灶街道江通路6号。
法定代表人俞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康。
委托代理人刘佳晶,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银集镇工业集中区淮宝路西1号。
法定代表人蔡文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根仁。
委托代理人刘必榕,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爱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环池村十四组。
法定代表人陈燕,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通明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鹰公司)、南通爱珂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珂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通中知民初字第0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明兴公司委托代理人钟康、刘佳晶,瑞鹰公司委托代理人程根仁、刘必榕到庭参加诉讼,爱珂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通中知民初字第02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