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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明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南通爱珂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知民终字第0012号
案件名称南通明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南通爱珂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通明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南通爱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明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秦灶街道江通路6号。

法定代表人俞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康。

委托代理人刘佳晶,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银集镇工业集中区淮宝路西1号。

法定代表人蔡文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根仁。

委托代理人刘必榕,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爱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江安镇环池村十四组。

法定代表人陈燕,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通明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瑞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鹰公司)、南通爱珂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珂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通中知民初字第0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明兴公司委托代理人钟康、刘佳晶,瑞鹰公司委托代理人程根仁、刘必榕到庭参加诉讼,爱珂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通中知民初字第02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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