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知)初字第08422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法律和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
委托代理人董春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英华百货商场,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南关大街52号。
法定代表人崔金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那江,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北京市英华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