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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国、中山华都家具有限公司等与中山市飞宇家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9号
案件名称王建国、中山华都家具有限公司等与中山市飞宇家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建国,中山华都家具有限公司,中山市飞宇家具有限公司,丁雪梅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9号原告:王建国,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原告:中山华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郑万臻、李庆欢,均系广东XX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飞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丁雪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丁雪梅,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春红、陈德文,均系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国、中山华都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飞宇家具有限公司、丁雪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国、中山华都家具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4日以双方已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王建国、中山华都家具有限公司据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中山华都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王建国、中山华都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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