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2576号原告上海克徕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东靖路1831号4A-7。
法定代表人孙赛娉。
委托代理人陈黎,湖南精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云峰,湖南精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佩华,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克徕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佩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克徕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佩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克徕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佩华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克徕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佩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上海克徕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