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28610号原告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村委工业大厦C栋。
法定代表人苏永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艺饰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4号楼6层602。
法定代表人王研,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国,北京市世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诉北京艺饰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中,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