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425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72035890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地址: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委托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延津县惠家生活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6MA454F669H经营者:高延闯,身份证号:地址:延津县石婆固镇集北村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延津县惠家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2021年6月30日,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