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与熊学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40号
案件名称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与熊学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熊学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40号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乌溪,组织机构代码15346185-2。

法定代表人胡文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学中(合肥市城隍庙蜀文阁美术用品商行业主),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学中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宣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怀庆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张宏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欢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