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761-1号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号*幢*楼**室。
法定代表人王红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府荣,上海市明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克成(金牛区锐利文具经营部业主),男。
委托代理人王小兵,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克成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克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