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知民初字第76号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505号16幢。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
原告朱荣平,男,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XX镇岐头四村。
委托代理人郑赞,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建敏,系该公司员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建都,系洛阳市西工区光明铝塑板总汇店铺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孙易芝,河南裕浩法律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诉被告王建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以原、被告各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朱荣平共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