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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与乐清市涵尔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33号
案件名称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与乐清市涵尔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乐清市涵尔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33号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法定代表人克劳斯·菲舍尔。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庄毅雄、陈宇超。

被告乐清市涵尔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与被告乐清市涵尔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费希尔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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