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8148号罪犯杨某某,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濉溪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第二十二监区服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以(2012)濉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2014年6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2月2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