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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建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4知民初12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建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建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12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国,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

同年7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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