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12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国,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
同年7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