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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赖光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8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赖光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赖光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86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光翠,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光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晓峰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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