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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潘巨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新知民初字第0047号
案件名称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潘巨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潘巨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知民初字第0047号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朝阳街道姚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星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林杰,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巨明,系无锡家庭用品经营部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公司)与被告潘巨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星宇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星宇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星宇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此款已由星宇公司预交),由星宇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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