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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文和与佛山市卓瑞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戈林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81号
案件名称左文和与佛山市卓瑞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戈林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左文和,佛山市卓瑞家具有限公司,戈林益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左文和,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卓瑞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戈林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建功,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福权,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戈林益,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安吉县。

委托代理人:尹建功,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福权,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左文和与被告佛山市卓瑞家具有限公司、戈林益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为“办公台(MT-08)”,专利号为zl201130079981.0]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后原告左文和以其与被告佛山市卓瑞家具有限公司、戈林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左文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文和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共2170元,由原告左文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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