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刑执字第3675号罪犯樊立新,现押于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了(2012)嘉桐刑初字第1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立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
上诉后,经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3年6月9日以(2013)浙嘉刑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6月20日送浙江省南湖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4年10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南湖监狱假释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服刑后至2014年7月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从事有定额劳动,能努力完成交给的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樊立新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罪犯樊立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立新予以假释(假释的考验期至2015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