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26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孟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北环路中段(全都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潘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筝,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南路东侧2号。
负责人潘永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全都实业有限公司临潼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