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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构陷公司与于元生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吉民三知终字第53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构陷公司与于元生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元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三知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元生,吉林市昌邑区民生水果副食超市业主。

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元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期间,三环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三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由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元,其余60元退还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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