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802号罪犯洪永华,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深龙法知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永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28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因罪犯洪永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洪永华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9月28日至2014年5月1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4月获得表扬;
2013年10月获得表扬;
2014年4月获得表扬)。
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4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洪永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永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