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20-1号原告:杜林伟,男,1969年11月17日,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胡振国,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永坤,男,1987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市百巢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牛宏宾。
被告:鹤山市百巢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沈祥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林伟诉被告佛山市百巢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百巢公司)、鹤山市百巢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山百巢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608237.4)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佛山百巢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佛山百巢公司的经营场所在佛山市顺德区,且顺德区人民法院具备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审理权限,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州市海珠区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规定,同意指定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
根据上述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对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有管辖权,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
被告佛山百巢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百巢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百巢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