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7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XIEWENJIA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诚信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爱心二部,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东风大道220号。
负责人张俊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茂林,都昌县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诚信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解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茂林,都昌县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化公司)诉被告江西诚信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爱心二部(以下简称爱心二部)、江西诚信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家化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与爱心二部、诚信公司达成和解,爱心二部、诚信公司向家化公司履行了赔偿款5000元,家化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爱心二部、诚信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家化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诚信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爱心二部、江西诚信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家化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