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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巢高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7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巢高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巢高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7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XIEWENJIAN),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高峰,男,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委托代理人秦XX,江西省湖口县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化公司)诉被告巢高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家化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与巢高峰达成和解,巢高峰向家化公司履行了赔偿款5000元,家化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巢高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家化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巢高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家化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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