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739号原告:沙河市雅美工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长城玻璃深加工行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赏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江文,男,汉族,沙河市雅美工艺玻璃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云阳县居家玻璃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盘龙街道。
法定代表人:向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赏科诉被告范东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赏科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东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李赏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5元,减半收取164.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