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知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上海繁馨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娟,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樊建平,委托代理人肖祖贤。
被告上海罗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伟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国庆,系射阳县振阳街25号楼好优家家纺专卖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繁馨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罗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费国庆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繁馨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繁馨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繁馨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上海繁馨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