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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冬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420号
案件名称王冬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冬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420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卢业干。

委托代理人蔡美琴,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冬良,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冬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佳璐代理审判员  李妍卿人民陪审员  周 嘉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抒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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