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819号原告福建三鑫隆新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木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桂凤、方草,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万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胜,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三鑫隆新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三鑫隆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三鑫隆新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福建三鑫隆新材料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