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184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欣、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方燕,男,汉族,1969年4月23日生,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和燕路19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颜方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