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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常州锐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夏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杨刑(知)初字第72号
案件名称单位常州锐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夏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夏某某,黄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杨刑(知)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常州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女,系锐某公司股东。

被告人夏某某。

被告人黄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常州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某公司”)、被告人夏某某、黄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被告单位锐某公司、被告人夏某某、黄某某的犯罪地及户籍地均不在本市虹口区,本院遂请示上级法院,经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锐某公司及其诉讼代表人李某某、被告人夏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锐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机电设备等的销售,被告人夏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3年1月,锐某公司一菲律宾客户联系该公司业务员被告人黄某某,要求订购一批印有HITACHI商标的链条和链轮。

被告人黄某某在请示被告人夏某某同意后,遂具体联系生产厂家制作。

同年1月31日、2月20日,锐某公司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分别与浙江神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牛公司”)、嵊州市明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委托神牛公司生产假冒HITACHI品牌链条,委托明日公司生产假冒HITACHI品牌链轮。

2013年4月,该批出口至菲律宾的假冒HITACHI品牌的链条、链轮在报关时被上海海关查获,货值金额共计13,270.20美元,折合人民币83,042.26元。

经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被查获的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夏某某、黄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锐某公司诉讼代表人李某某、被告人夏某某、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锐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上海海关出具的《通报单》、《扣留清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涉案货物清单》等,HITACHI品牌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授权书》、《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函》、《真假鉴定及真品价格证明》及赃物照片,锐某公司出具的《产品购销合同》(编号NE3095),锐某公司出具的《商业发票》、中国银行上海市大名支行出具的《外汇牌价》,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夏某某、黄某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单位锐某公司、被告人夏某某、黄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单位锐某公司、被告人夏某某、黄某某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惩处。

审理中,被告单位锐某公司、被告人夏某某、黄某某分别向本院缴纳人民币10,000元、7,000元、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锐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被告人夏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黄某某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单位锐某公司、被告人夏某某、黄某某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单位锐某公司、被告人夏某某、黄某某有自首情节,并预缴了罚金,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单位锐某公司、被告人夏某某、黄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常州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二、被告人夏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预缴);

三、被告人黄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上述二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夏某某、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四、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陈 蔓 莉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呈胡凤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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