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知民初字第62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50918334-8。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
委托代理人郭伟,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科,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志新,系宜兴市宜城街道聚味楼餐馆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许志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于2014年11月5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6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