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642号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小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学猛,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
被告永康市炫迪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二期工业功能分区伟泰路53号。
负责人林志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园园,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炫迪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中山市云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