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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斌与被告宿迁市飞通广告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151号
案件名称原告孔斌与被告宿迁市飞通广告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斌,宿迁市飞通广告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151号原告孔斌,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波、陈峰,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飞通广告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御景山庄棕榈园65-21号。

法定代表人马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斌诉被告宿迁市飞通广告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65元,减半收取2982.5元,由原告孔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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