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终字第1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运通国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滨江机械装备制造基地滨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苏敬樵,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聪辉,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上诉人福建运通国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运通国联公司)与被上诉人杨聪辉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运通国联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杨聪辉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运通国联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运通国联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代理审判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欧群山附注: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