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266号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先玉。
委托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显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显君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