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8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管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冬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被告滦南县银泰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奔城镇和平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曹景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如敏,该公司副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铭虔,该公司采购主管。
(特别授权)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南县银泰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诉前调解,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