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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与徐州金利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知民终字第0225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与徐州金利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徐州金利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2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堤南9号。

负责人徐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猛,江苏知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金利加油站,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大黄山镇湖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安,该加油站负责人。

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徐州分公司)与上诉人徐州金利加油站(以下简称金利加油站)因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知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金利加油站和中石化徐州分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分别于2014年10月23日、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利加油站和中石化徐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利加油站和中石化徐州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中石化徐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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