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知民终字第02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堤南9号。
负责人徐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猛,江苏知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金利加油站,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大黄山镇湖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安,该加油站负责人。
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徐州分公司)与上诉人徐州金利加油站(以下简称金利加油站)因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知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金利加油站和中石化徐州分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分别于2014年10月23日、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利加油站和中石化徐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利加油站和中石化徐州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中石化徐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