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浙知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为贵。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建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建军。
委托代理人张群。
原审被告杭州天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上诉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知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中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建军、杨亭,被上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张群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被告杭州天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本案审限。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3年7月25日,华为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在网络接入设备上实现pppoa到pppoe转换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4月29日,专利号为zl200610099271.2,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在网络接入设备上实现异步传输模式承载点对点协议pppoa到以太网承载点对点协议pppoe转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网络接入设备进行上行数据报文转发处理的过程为:当所述网络接入设备接收到来自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时,根据进行pppoe封装时需要的会话标识session_id,以及源mac地址和目的mac地址,将该数据报文中的ppp报文封装成pppoe报文,并将其通过上行接口转发出去;
网络接入设备进行下行数据报文处理的过程为:当所述网络接入设备接收到来自网络服务器并且发往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时,将该数据报文中的ppp报文封装成pppoa报文,再将其分片成信元,并将信元通过下行接口转发出去。
权利要求11为:一种网络接入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控制模块和数据转发处理模块,其中,所述控制模块用于完成pppoa客户端功能,并建立和维护所述网络接入设备到网络服务器之间的pppoe链路;
所述数据转发处理模块,用于完成报文的pppoa与pppoe之间的协议适配和转发。
权利要求12为: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网络接入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转发处理模块具体用于:当所述网络接入设备接收到来自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时,根据进行pppoe封装时需要的session_id,以及源mac地址和目的mac地址,将该数据报文中的ppp报文封装成pppoe报文,并将其通过上行接口转发出去;
当所述网络接入设备接收到来自所述服务器并且发往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时,将该数据报文中的ppp报文封装成pppoa报文,再将其分片成信元,并将信元通过下行接口转发出去。
2011年5月30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现场公证下,华为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989弄11号1楼,华为公司委托代理人现场购买了“zxdsl-9806h-48”一台,并于现场取得了出库单、收据各一张,同时取得了《zxdsl9806h(v2.0)中兴宽带综合接入设备配置手册(cli)》、《zxdsl9806h(v2.0)中兴宽带综合接入设备特性描述》等十本资料。
所购产品、出库单、收据、配置手册等资料均现场交由公证员保管和封存。
原审庭审中,中兴公司认为该公证实物系组装过的产品,其内部结构无法确认,也无法确认其与(2012)浙杭西证民字第453号公证书记载的向天公公司购买的实物结构是否相同。
华为公司原审当庭放弃了对该公证实物的主张。
2012年4月23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现场公证下,华为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杭州市黄姑山路29号颐高数码旗舰广场,在颐高旗舰广场二楼e2018#柜台(该柜台上方悬挂“天公公司”标识),华为公司委托代理人向自称为天公公司员工的工作人员订购了“中兴宽带综合接入设备zxdsl-9806h”一台,并在订购现场支付了货款4120元,该销售员向华为公司委托代理人出具了编号为0004381的《天公公司出库单(送货单)》一张,并在该送货单上载明:货物名称为中兴宽带综��接入设备zxdsl-9806h,送货地址为浙大路39号。
同年4月25日,在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39号紫兰酒店一楼,自称为天公公司员工送货人出示了编号为0004381的《天公公司出库单(送货单)》供收件人确认,并将装有设备的货物纸箱一只交给收件人。
打开纸箱,送货人与收件人均确认该设备与送货单记载的设备名称、型号一致。
送货人与收件人的代理人双方在《收件确认单》上签字。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随收件人携带货物箱回到该处办公室。
华为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面前,对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并进行封存。
原审庭审中,天公公司确认该公证实物系其出售给华为公司;
中兴公司认为该产品并非全新产品,无法确认系其生产、销售,但确认该公证实物的产品内置结构等与其生产、销售的中兴宽带综合接入设备zxdsl-9806h相比没有变化。
华为公司认���未经其许可,中兴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型号为zxdsl9806h的宽带接入设备落入了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1、12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天公公司则销售了上述设备,均侵害了其涉案发明专利权,给其造成了重大损失,遂于2012年4月24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中兴公司、天公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华为公司所拥有的zl200610099271.2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型号为zxdsl9806h的宽带接入设备;
2.中兴公司向华为公司赔偿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中兴公司原审答辩称:华为公司指控其使用了与该公司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不能成立,华为公司要求其停止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及赔偿50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原审法院驳回华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天公公司原审答辩称: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应华为公司需要从淘宝网上购买,其对该产品是否侵害华为公司涉案专利权并不知晓,故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原审法院另查明:中兴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11日,系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44007.802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程控交换系统、多媒体通讯系统等项目的设计、开发等。
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北京紫图(2012)知鉴字第40号鉴定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1、zl200610099271.2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包含的相应技术特征为:a、网络接入设备,实现异步传输模式承载点对点协议pppoa到以太网承载点对点协议pppoe转换的方法;
b、网络接入设备进行上行数据报文转发处理的过程:当所述网络接入设备接收到来自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时,根据进行pppoe封装时需要的会话标识session_id,以及源mac地址和目的mac地址,将该数据报文中的ppp报文封装成pppoe报文,并将其通过上行接口转发出去;
c、网络接入设备进行下行数据报文处理的过程:当所述网络接入设备接收到来自网络服务器并且发往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时,将该数据报文中的ppp报文封装成pppoa报文;
d、再将其分片成信元,并将信元通过下行接口转发出去。
1.2、zl200610099271.2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1包含的相应技术特征为:a’、网络接入设备;
b’、控制模块用于完成pppoa客户端功能,并建立和维护所述网络接入设备到网络服务器之间的pppoe链路;
c’、数据转发处理模块,用于完成报文的pppoa与pppoe之间的协议适配和转发。
2.被对比产品2.1、被比对产品的对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根据中国泰尔实验室测试报告及现有资料,归纳出99806h的技术特征如下:a、zxdsl9806h中兴宽带综合接入设备,该设备对来自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进行pppoa到pppoe的转换;
b、当接收到来自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时,将收到的未建立pppoe链路的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丢弃;
将收到的已建立pppoe链路的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中的ppp报文根据进行pppoe封装时需要的会话标识session_id,以及源mac地址和目的mac地址,将该数据报文中的ppp报文封装成pppoe报文,并将其通过上行接口转发出去;
c、其下行过程,即收到发往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时,将该数据报文中的ppp报文封装成pppoa报文;
d、将pppoa报文分片成信元,并将信元通过下行接口转发出去。
2.2、被比对产品的对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a,、zxdsl9806h中兴宽带综合接入设备;
b,、padi、pado、padr和pads报文建立和维护网络接入设备到网络服务器之间的pppoe链路(依据检验报告b13nac4a8中的步骤15);
c,、从pc发出的ping报文,该报文是pppoe报文,并且增加了session_id,以及源mac地址和目的mac地址内容,即实现pppoa到pppoe的适配和转发(依据检验报告b13nac4a8中的步骤17)。
对应技术特征对比判断(1)9806h产品技术方案对应技术特征与zl200610099271.2号专利权利要求1对应技术特征的对比分析:关于特征a和a:a、网络接入设备,实现异步传输模式承载点对点协议pppoa到以太网承载点对点协议pppoe转换的方法。
a、9806h设备属于网络接入设备,中兴公司与华为公司所进行的测试过程显示的就是pppoa转pppoe的各种动作测试。
因此,技术特征a-a相同。
关于特征b与b:b、网络接入设备进行上行数据报文转发处理的过程:当所述网络接入设备接收到来自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时,根据进行pppoe封装时需要的会话标识session_id,以及源mac地址和目的mac地址,将该数据报文中的ppp报文封装成pppoe报文,并将其通过上行接口转发出去。
b、当9806h接收到来自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时,将收到的未建立pppoe链路的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丢弃;
将收到的已建立pppoe链路的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中的ppp报文根据进行pppoe封装时需要的会话标识session_id,以及源mac地址和目的mac地址,将该数据报文中的ppp报文封装成pppoe报文,并将其通过上行接口转发出去。
中国泰尔实验室提供的编号为b13nac4a8的检验报告第7-8页记录了在pc和样品上行口的镜像抓包,这个方向就是上行数据的方向。
在样品端口1/1被配置为pppoa模式,连接该端口的modem下面的pc代表的就是pppoa用户;
pc发出ping报文就是“来自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
该检验报告记录的步骤17中图6显示的是从pc发出的ping报文(就是数据报文),图5显示的是经过样品后的报文。
可以看出,图5中报文是pppoe报文,并且增加了session_id、源mac地址和目的mac地址内容,即,“根据进行pppoe封装时需要的会话标识session_id,以及源mac地址和目的mac地址,将该数据报文中的ppp报文封装成pppoe报文”。
由于步骤17的图5是在样品上行口抓取的镜像包,这些镜像包自然就是样品上行接口转发出去的(参见:泰尔实验室检验报告b13nac4a8,第2,7-8页图5-7)。
可见,技术特征b与b的区别在于b丢弃收到的未建立pppoe链路的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的技术内容,但b包含了b的全部技术特征。
因此,特征b与b相同。
关于特征c与c:c、网络接入设备进行下行数据报文处理的过程:当所述网络接入设备接收到来自网络服务器并且发往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时,将该数据报文中的ppp报文封装成pppoa报文。
c、测试报告b13nac4a8的步骤和图7和8记录了在样品上行口和pc的对ping回复报文这个方向是从bras到pc,这就是下行数据方向。
该报告的步骤17中图7显示的是样品将收到的pppoe报文,图8显示的是pc将收到的报文;
pc是pppoa用户。
因此,技术特征c与c相同。
关于特征d与d:d、再将pppoa报文分片成信元,并将信元通过下行接口转发出去。
d、在atm网络中,pppoa报文下行发给用户必然要分解成信元。
因此,技术特征d与d相同。
综上,9806h设备与zl200610099271.2号专利权利要求1对应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相同,即a-a、b-b、c-c、d-d均相同。
(2)9806h产品技术方案对应技术特征与zl200610099271.2号专利权利要求11对应技术特征的对比分析:关于特征a’与a’:a’、网络接入设备;
a’、9806h属于网络接入设备。
因此,技术特征a’与a’相同。
关于特征b’与b’:b’、控制模块用于完成pppoe客户端功能,并建立和维护所述网络接入设备到网络服务器之间的pppoe链路。
b’、padi、pao、padr和pads报文是建立和维护网络接入设备到网络服务器之间的pppoe链路。
泰尔实验室依据华为公司的测试方���所做的检验报告b13nac4a8中的步骤15仅显示了9806h实现了权利要求11所述的“建立和维护所述网络接入设备到网络服务器之间的pppoe链路”,而没有显示权利要求11所述的“完成pppoe客户端功能”。
因此,技术特征b’与b’不相同也不等同。
关于特征c’与c’:c’、数据转发处理模块,用于完成报文的pppoa与pppoe之间的协议适配和转发。
c’、从pc发出的ping报文,该报文是pppoe报文,并且增加了session_id、源mac和目的mac地址内容,即实现pppoa到pppoe的适配和转发。
因此,技术特征c’与c’相同。
综上,9806h设备与zl200610099271.2号专利权利要求11相比,其中对应技术特征a’与a’、c’与c’相同,技术特征b’与b’不相同也不等同。
4.鉴定意见:(1)中兴公司的zte中兴zxdsl-9806h中兴宽带综合接入设备的技术特征a、b、c和d与zl200610099271.2号专利权利要求1的对应技术特征a、b、c和d一一对应相同。
(2)中兴公司的zte中兴zxdsl-9806h中兴宽带综合接入设备的技术特征a’、c’与zl200610099271.2号专利权利要求11的对应技术特征a’、c’相同,其技术特征b’与b’不相同也不等同。
原审法院认为,华为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0610099271.2的发明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华为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取得对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之诉权。
根据该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控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中兴公司的zxdsl9806h中兴宽带综合接入设备是否落入zl200610099271.2号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本案民事责任的确定。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原审法院分析认定如下:关于争议焦点一华为公司认为,被诉产品再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方法,落入了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由于权利要求1并没有对未建立pppoe链路的数据报文的处理方法进行限定,因此,中兴公司提出的被诉产品对未建立pppoe链路的数据报文进行丢弃的处理方式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同时,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12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
本案鉴定意见书虽然认定被诉产品缺少“完成pppoe客户端功能”,从而认定被诉产品该项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相对应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但该鉴定结论仅仅基于中国泰尔实验室对产品的检测,并没有考虑被诉产品说明书以及中兴公司的抗辩意见。
事实上,被诉产品说明书中描述了该部分技术内容,被诉产品就是为了完成pppoe客户端功能,因此,被诉产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的所有技术特征;
同理,被诉产品亦包含了涉案专利要求12的所有技术特征。
中兴公司认为,被诉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b中的“来自pppoa用户数据报文”包括已建立和未建立pppoe链路的pppoa用户数据报文。
由于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b的内容是对“来自pppoa数据报文”封装成pppoe报文后转发,即不管是对已建立pppoe链路的数据报文还是对未建立pppoe数据报文,最后都是封装成pppoe报文后转发出去;
而被诉产品的技术特征b仅对已经建立链路的pppoe数据报文进行转发,对未建立链路的数据报文直接丢弃。
可见,两者存在明显的不同,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b与被诉产品的技术特征b不相同也不等同,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另外,本案鉴定意见书认定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相比,技术特征b’与b’不相同也不等同,该结论客观公正。
因为中兴公司在本案原审第一、二次庭审是已经说明产品技术手册与产品所实施方案并不相同,应当以产品与涉案专利比对。
本次鉴定机构所委托的检测部门中国泰尔实验室也是按照双方提供的检测方案分别检测,两份检验报告均认定被诉产品缺少“完成pppoe客户端功能”。
因此,现华为公司再次提出以技术手册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进行对比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
同样,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作为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在被诉产品未落入权利要求11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必定不会落入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本案鉴定意见书根据检验报告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诉产品的技术特征a、b、c、d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应的a、b、c、d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相同。
针对该鉴定比对意见,华为公司、中兴公司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技术特征b与技术特征b是否相同或等同,对其他技术特征比对没有异议。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本案鉴定意见书中的检验报告明确显示被诉产品的��术特征a、c、d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技术特征a、c、d所对应的技术特征相同,该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
对双方所争议的技术特征b与b,该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之技术特征b描述为“网络接入设备进行上行数据报文转发处理的过程:当所述网络接入设备接收到来自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时,根据进行pppoe封装时需要的会话标识session_id,以及源mac地址和目的mac地址,将该数据报文中的ppp报文封装成pppoe报文,并将其通过上行接口转发出去。
”而从中国泰尔实验室对被诉产品进行检测所显示的内容来看,被诉产品完全再现了该技术特征内容,即被诉产品的技术特征b包含了技术特征b之全部技术特征。
根据专利侵权的全面覆盖原则,可认定技术特征b与b相同。
针对中兴公司就此提出的异议,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可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能用来限定权利的保护范围;
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以对权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作出合理解释,但不能限定权利的保护范围。
就本案而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在描述技术特征b中的“来自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时,既没有将该pppoa用户数据报文表述为已经建立pppoe链路和未建立pppoe链路两种情形���也没有对未建立pppoe链路的数据报文的处理方式进行任何描述。
换言之,中兴公司所主张的“未建立pppoe链路的数据报文及其处理方式”并不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b的内容之一。
虽然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涉及到未建立pppoe链路的数据报文的处理方式。
但正如前文所述,说明书和附图所记载的内容,属于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例,仅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而不能将仅记载在说明书和附图中的“未建立pppoe链路的数据报文及其处理方式”作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纳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从而缩小其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中兴公司在其产品完全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的情形下,以未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的“未建立pppoe链路的数据报文及其处理方式”作为技术特征并予以比对,从而得出两者所对应��技术特征不同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因中兴公司的zxdsl9806h宽带综合接入设备的被诉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故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12的保护范围。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鉴定意见书及所附的检验报告,被诉产品技术特征b’仅执行“建立和维护网络接入设备到网络服务器之间的pppoe链路”之功能,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中的技术特征b’不仅要“建立和维护网络接入设备到网络服务器之间的pppoe链路”,而且用于完成pppoe客户端功能。
因此,被诉产品技术特征b’中因缺少“用于完成pppoe客户端功能”之技术内容,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中的技术特征b’不相同也不等同。
由于被诉侵权技术方��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其中的技术特征b’与b’不相同也不等同,故被诉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的保护范围。
同样,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作为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由于被诉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的保护范围,其自然不会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
针对华为公司就此提出的异议,该院认为,一方面,华为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中兴公司在其被诉产品手册中已经记载产品控制模块除了建立和维护网络接入设备到服务器之间的pppoe链路,而且用于完成pppoe客户端功能。
另一方面,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为一种网络接入设备的发明创造,属于产品专利,因此,即便被诉产品技术手册与被诉产品所记载的内容不同,亦应以被诉产品所记载的内容为准;
况且中兴公司多次明确其该款产品技术手册与产品所实施的技���方案并不相同。
因此,对华为公司的上述主张,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案中,中兴公司未经华为公司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在其生产、销售的zxdsl9806h中兴宽带综合接入设备中使用涉案方法发明专利,侵害了华为公司的涉案发明专利权。
华为公司据此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因华为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中兴公司存在许诺销售行为,故对华为公司要求中兴公司停止许诺销售的诉请,不予支持。
天公公司未经华为公司许可,销售本案侵权产品,其行为侵犯了涉案发明专利权,华为公司据此要求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同样,因华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天公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故对华为公司的该项指控,该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中兴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该院认为,虽然华为公司请求判令中兴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但鉴于华为公司既没有向该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兴公司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或可以参照的有效专利许可使用费。
而中兴公司虽然向该院提交了一份《关于zxdsl9806h设备的销售数据说明》,称其该款产品的利润为461787元,但中兴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财务凭证相印证,华为公司亦对其真实性持有异议。
故该院认为中兴公司因本案侵权而获得的利益尚无法确定。
关于赔偿数额,该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侵权产品生产、销售数量及其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规模、范围、侵权人的经营规模、涉案专利权的种类、创新程度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方式,酌情予以确定。
同时,该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申请日是2003年7月25日,授权公告日是2009年4月9日;
(2)中兴公司在本案中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其注册资金为344007.802万元;
(3)中兴公司在其提供的《关于zxdsl9806h设备的销售数据说明》中称:该款产品2007年上市,共计销售了12065台,销售额达46093362元,利润461787元。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4年4月16日判决:一、中兴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专利号为zl200610099271.2“一种在网络接入设备上实现pppoa到pppoe转换的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华为公司享有专利权的“一种在网络接入设备上实现pppoa到pppoe转换的方法”,停止销售型号为zxdsl9806h的宽带综合接入设备产品。
二、天公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专利号为zl200610099271.2“一种在网络接入设备上实现pppoa到pppoe转换的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型号为zxdsl9806h的宽带综合接入设备产品。
三、中兴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四、驳回华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00元,由中兴公司负担24480元,华为公司负担16320元;
司法鉴定费250000元(中兴公司已预交),由中兴公司负担200000元,华为公司负担50000元。
宣判后,中兴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来自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这一技术特征实际包含已建立和未建立pppoe链路这两种情形,故涉案专利对有无建立pppoe链路的两种pppoa用户数据报文均采用“根据进行pppoe封装时需要的会话标识session_id,以及源mac地址和目的mac地址,将该数据报文中的ppp报文封装成pppoe报文,并将其通过上行接口转发出去”这一相同的处理方式,而被诉侵权产品对于未建立pppoe链路的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则直接丢弃,故该两项技术特征不同,原审判决���作技术比对有误,认定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法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当。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华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华为公司答辩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只针对已建立pppoe链路的来自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进行封装转发处理,而进行pppoe封装时需要的会话标识session_id,以及源mac地址和目的mac地址这三项参数也只有在建立pppoe链路后才能获取。
若未建立pppoe链路则不能实现对数据报文的封装转发处理。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得以实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公公司未发表意见。
二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有新的证据向本院提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根据中兴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华为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议焦点即为涉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了华为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确定的保护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而如何准确解读权利要求,从而正确、合理界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则是进行侵权比对的前提和关键。
对于权利要求内容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就涉案专利而言,其权利要求1主要描述了一种在网络接入设备上实现pppoa到pppoe的转换方法,这也是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主要改进之处。
其��当网络接入设备接收到来自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时,获取pppoe封装时所需的pppoe会话标识session_id,以及源mac地址和目的mac地址,进而将数据报文中的ppp报文封装成pppoe报文,并将之通过上行接口转发出去。
经原审法院提交鉴定及一、二审的庭审比对,华为公司和中兴公司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涉的“来自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这一技术特征是否包含已建立和未建立pppoe链路这两种情形,以及涉案专利是否在该两种情形下,均对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对未建立pppoe链路的来自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作丢弃处理,是否即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要完成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对数据报文的前述封装转发过程,必然以已建立pppoe链路为前提,即在pppoe链路未建立的情况下,并不能实现获取相关技术参数以实现封装转发等功能。
中兴公司同时确认,如果在pppoe链路已建立的情况下,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封装转发过程完全相同。
诚然,网络接入设备在接收到来自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时,会存在pppoe链路已建立与否的两种情形,但权利要求1限定的前述技术方案,必然是在pppoe链路已建立的前提下方能实现,并未涉及在pppoe链路未建立的情况下,对获取的数据报文该如何处理,这也并非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未建立pppoe链路的数据报文的处理方式”并非权利要求1所包含的技术特征。
而权利要求2、4等则进一步描述了在pppoe链路未连接的情况下,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予以如何应对、处理的问题。
故综合前述理由及结合整个专利文献的逻辑架构、技术方案的完整性考量,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1的理解都是清晰而不含歧义的。
中兴公司将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理解为涵盖了在pppoe链路未建立的情况下对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的处理方式,既有悖于对权利要求的正确解读,也与现阶段的技术常识不符,故对中兴公司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该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
中兴公司、天公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本院认为,中兴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中兴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