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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盛群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漳民初字第183号
案件名称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盛群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盛群华,沈湘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183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迎宾大道218号,组织机构代码78974316-9。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兵,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明倩,女,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盛群华,女,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委托代理人林晓华,女,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沈湘琦,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盛群华、第三人沈湘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盛群华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预交,被告盛群华直接支付给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傅志杰审 判 员  傅 京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吉如附: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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