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57号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1680501-5。
法定代表人:苏开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经举,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静,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美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衙边学子围工业区东片C区3#厂房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6348867-3。
法定代表人:吴求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抚全,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英鸿,深圳市中原力和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美心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420122417.7)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多收的人民币2150元。
审 判 长 史 仲 凯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思思(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