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5999号罪犯李沃深,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13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沃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19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8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李沃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沃深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沃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结合其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一年的建议调整为十一个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沃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