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知初字第5号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盐县。
法定代表人:盛林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进,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科琼,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金正电器厂。
住所地:慈溪市。
代表人:叶凯,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银,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金正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