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杭知初字第941-4号原告:杭州杰虹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益勤。
委托代理人:汪官祥。
委托代理人:徐田民。
被告:杭州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水。
委托代理人;
陈继亮。
原告杭州杰虹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杭州杰虹养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官祥、徐田民,被告杭州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建水及委托代理人陈继亮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杭州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本院在对其提供的对比文件组织质证和审核后,于2013年3月4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013年5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就涉案专利作出无效宣告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013年5月29日,原告杭州杰虹养殖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杰虹养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杰虹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20元,减半收取59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530元,合计10440元,由原告杭州杰虹养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