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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大观园购物中心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临朐大观园购物中心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临朐伟成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潍知初字第21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朐大观园购物中心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临朐大观园购物中心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临朐伟成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xxx购物中心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xxxx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21号原告: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x购物中心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泮赫,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泮赫,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xxx购物中心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xxxx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x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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