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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格兰大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君欧火机厂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甬知终字第13号
案件名称宁波格兰大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君欧火机厂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黄岩君欧火机厂,宁波格兰大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黄岩君欧火机厂。

法定代表人:王明君。

委托代理人:郑发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格兰大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勤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永新。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立。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顾今。

上诉人台州市黄岩君欧火机厂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格兰大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2)甬仑知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市黄岩君欧火机厂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台州市黄岩君欧火机厂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台州市黄岩君欧火机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台州市黄岩君欧火机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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