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182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代理人:曹琴。
委托代理人:过俊杰。
被告:周陆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陆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