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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酷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30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酷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酷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磊若软件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酷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沙步村华南国际汽配城内。

法定代表人:黄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望开华,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允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酷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知民初字第4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被诉侵权服务器由上诉人托管于第三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三人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

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即涉案被诉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无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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