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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朱兴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宁知民初字第336号
案件名称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朱兴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朱兴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知民初字第336号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步高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管理区内。

法定代表人金志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雅琴,女,1987年1月28日生,南京市鼎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侯磊,男,1988年8月20日生,南京市鼎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朱兴苗,女,1991年9月15日生,身份证号342626199109155840X,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沿江镇京新四组17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步步高公司诉被告朱兴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步步高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步步高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步高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兴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步步高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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