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初143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优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友谊北路300(东方国际轻纺城E5-1号)。
法定代表人:侯静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再兵,江苏大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市一路199号2楼1758。
法定代表人:杨丽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阴市夏港贵彬副食店,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衡山路179-8号。
经营者:刘安友。
到庭 被告:北塘区年星强日用百货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金桥副食品市场4号楼431号。
经营者:张秋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青,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梁溪区一帆吉惠百货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金桥副食品市场4号楼439号。
经营者:吴惠兰。
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兴泰家用电器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温泰市场三区83068、83078号。
经营者:唐松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成,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明,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告:昆山市玉山镇天其利贸易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朝阳西路2011号万家汇商贸城2幢1层1008。
经营者:周峰。
被告:昆山市玉山镇魏红兰日用百货店,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永丰余路1177号。
经营者:魏红兰。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洁柔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优想纸业有限公司、上海金廷实业有限公司、江阴市夏港贵彬副食店、北塘区年星强日用百货商行、梁溪区一帆吉惠百货商行、泰州市海陵区兴泰家用电器批发部、王晓明、昆山市玉山镇天其利贸易商行、昆山市玉山镇魏红兰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江阴市夏港贵彬副食店、北塘区年星强日用百货商行、梁溪区一帆吉惠百货商行、泰州市海陵区兴泰家用电器批发部、王晓明、昆山市玉山镇天其利贸易商行、昆山市玉山镇魏红兰日用百货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江阴市夏港贵彬副食店、北塘区年星强日用百货商行、梁溪区一帆吉惠百货商行、泰州市海陵区兴泰家用电器批发部、王晓明、昆山市玉山镇天其利贸易商行、昆山市玉山镇魏红兰日用百货店的起诉。